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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时字体选择需谨慎

上传更新: 2019-06-18

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商标代理人,笔者常遇到客户提出:“商标字体有些普通,找设计麻烦又要花钱,能不能用网上一些好看点的字体去申请商标?”但直接使用网上下载来的各种好看的设计字体,有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烦恼。笔者就有多位客户曾接到商标字体版权有关的函件,例如有客户因使用方正字体的商标,接到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的字体侵权函,还有客户的商标是汉仪字体,接到了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发来的商洽函,函件内容大同小异,称客户的商标标识使用了其字体,需要支付相应的字体版权费用。


那么,申请的商标使用他人拥有版权的字体,是否真的构成侵权?又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体的版权虽然也是在先权利的一种,但字体只是商标的表现和使用形式。因此,使用他人有版权的字体并不影响商标权利本身,但该商标用于广告宣传或产品上等商业用途上时,确有构成版权侵权的可能。之所以用可能而非必然,是因为对于单字使用字体是否享有版权的保护,司法界存在不同观点和判例。


我们可以看两个案例: 2008年5月,方正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出诉讼,认为广州宝洁(生厂商)和家乐福(销售商)在飘柔系列产品上的产品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上使用了方正倩体、方正卡通体等字库字体的产品,侵犯了其字体著作权,诉讼中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11年7月,历经一审、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做出最终裁定,方正败诉。法院理由是:“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


而在另一个案例中,2010年,汉仪公司起诉昆山笑巴喜公司(生产商)及苏果超市(销售商),认为其商标中“笑巴喜”三字使用了汉仪秀英字体,同样是要求停止使用、公开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有趣的是,在2011年8月这个几乎和上一案例裁定的同一时间,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却认为:“单字也是美术作品,理应受到保护,笑巴喜公司对汉仪秀英体字库中具有独创性单字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基本支持了汉仪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司法界对于商标字体的版权保护并没有明确、一致的结论。其实一般情况下,考虑到维权成本和收益问题,除非商标的使用者具有相当知名度,或者该商标的使用关联较大的商业利益,被控字体侵权并诉诸法院的情况并不多见。但不论是从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还是为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笔者建议企业在申请商标时,使用不会涉及版权纠纷的普通字体(例如宋体、黑体、仿宋、隶书、楷书等),或者委托专门的设计师进行设计,以降低企业的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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