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
一、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使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所需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1份;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1份;
4.异议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商标代理委托书1份